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3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1〕1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加大生命健康产业培育力度,加快打造生命健康产业高地,推动我县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重大项目招引
(一)鼓励产业基金发展。成立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积极引入国家级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外商股权投资基金等,使产业基金总规模达到100亿元,积极发展“基金+股权+项目”的产业发展新模式。(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中心、县国投公司)
(二)鼓励集聚创业创新。对租赁厂房的新项目(新企业),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招商协议和具体落地情况给予租房费用补助,并负责组织申报及落实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
(三)鼓励新增项目设备投资。对新落户企业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在企业正式投产后,根据投资协议,按照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0万元,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申报及落实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
二、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且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5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五)鼓励飞地生产。鼓励异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通过注册人制度转移方式,依法委托县内企业生产。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指企业或研发机构),委托县内医药企业生产(非关联企业)其所持有医疗器械产品的,且销售税收结算在本县的,当年度实际委托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销售额的2%给予受托生产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鼓励企业发展做大。对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营业收入增速均高于全县平均的规上企业,且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增加值增量的8%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三、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七)鼓励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包含中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完成I期临床试验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完成Ⅱ期临床试验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完成Ⅲ期临床试验的,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八)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九)鼓励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注册和产业化。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包含中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在取得生产批件后,三年内(以取得生产批件的下一年度为起始年份)在本县实现产业化的(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单个产品仅补助一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60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鼓励医疗器械注册和产业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在生产批件后(首次注册,不含同品种多次注册、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注册证书),三年内(以取得生产批件的下一年度为起始年份)在本县实现产业化的,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补助,单个产品仅补助一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5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一)鼓励资格认证。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企业(机构)给予补助。对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6大项、9大项的,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补助。对首次取得GCP认证的临床医疗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最高给予额外3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 优化产业生态体系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对开展技术服务的规上企业(机构),当年度服务合同总金额达到50万元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合同实际服务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十三)鼓励生命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疗大数据、精准医疗等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按营业收入每增长1000万元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四)支持产业合作交流。支持相关企业(机构)在县内筹办、承办省级以上生命健康产业大会、展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审核认定,按照最高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机构)每年补助1次活动,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十五)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生命健康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符合条件的生命健康人才(团队)优先落实“祥符英才”政策,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经信局)
五、其他
1.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嘉善县生命健康产业重点扶持方向》(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的生命健康企业及机构。
2.本政策涉及兑付的年度扶持资金数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切块竞争分配,在财政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
3.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或者自然人,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当年度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2人及以上人员死亡的;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亩均绩效评价D类企业。对故意隐瞒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的项目,予以追回补助资金。
4.本意见自2024年1月22日起施行,补助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与其他政策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关于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