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全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工作部署,深化新发展阶段“双示范”建设、争当共同富裕先行典范,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县,现提出如下意见。
1.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新引进的创新载体,给予人才、设备、科研项目等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按设备、项目经费等投入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级别升级补差),认定后三年内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上级政策给予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补助,绩效评价优秀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名单的建设主体给予200万元补助;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中期检查考核合格或绩效评价优秀的,按上级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
2.提升孵化器创新质效。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其中国家、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额度上浮20%,绩效评价优秀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单位承租物业用于加速器建设,每年给予建设单位75%的租金补助,最高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年度考核优秀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
3.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且增速达到15%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部分不超过10%补助,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在辖区内建设研发总部,对当年度研发费用增量超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当年度研发费用总量超4亿元的,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研发费用补助按总额控制原则进行竞争性分配,同一企业就高享受。
4.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再认定的给予最高8万元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设立的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自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按照企业贡献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县级科技创新企业(团队)给予10万元补助。
5.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补助,并在新认定后第三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给予60万元补助,并在新认定后第三年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6.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补助。鼓励省级创新联合体创建,创建成功的给予牵头单位每年30万元补助,对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按照上级政策给予联动支持。对承担或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攻关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实施重点研发计划,县级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市县联动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科技创新领域形成的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
7.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高地。符合嘉善产业发展方向且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的10%,连续3年给予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通过鉴定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万元。对签约入驻县成果转化中心的高校院所、专业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优秀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在嘉善开展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纪人促成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交易,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分别予以奖励,服务同一技术受让方的3年内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8.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8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省科技大奖获得者,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9.营造优良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开展科技保险,科技保险政策按照市科技金融政策执行。支持科技服务业提质发展,按年度服务绩效,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给予服务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发挥创新券引导作用,支持创新券通用通兑,对在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仪器共享率达到80%的载体,按照其创新券兑付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总额最高30万元。对入驻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青年创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基础补助,通过评选后择优再给予A类20万元、B类10万元创业补助。对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赛事获奖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驿站给予8万元补助。
10.加强科技人才(团队)培育。鼓励企业院校引育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具体按嘉善县人才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经县级相关部门认定,当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以上(含)死亡;亩均绩效评价D类企业等。
本意见涉及兑付的年度财政扶持资金数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切块下达。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对财政资金补助期限内的创新载体,按合作协议约定达成的、且符合本政策补助范围的建设目标,在原创新载体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年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