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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发挥公共财政在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中的作用,系统构建“大三农”财政政策体系,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稳产保供

  (一)粮油生产保供。对连片种植油料作物50亩及以上的主体,县财政给予100元/亩的补助。对应用优质水稻育秧基质的主体,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对依法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土地经营权连片集中委托流转达到本村耕地面积比例70%以上(未产生“非粮化”现象),且功能区内全年粮食复种指数达100%的行政村,县财政给予150元/亩的补助。净增稻渔综合种养面积30亩以上,沟坑占比不超过10%,按防盗防逃设施齐全、防盗防逃设施不全,县财政分别给予500元/亩、300元/亩的补助。落实粮食收购及订单奖励政策,对交售县级早稻、晚稻订单的种粮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600元/吨、360元/吨的奖励。对县级政策性粮油的保管费用、利息费用、轮换费用以及轮换差价等给予补贴。执行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良种奖励、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等。

  (二)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对当年度委托流转面积达到本村承包经营权面积90%的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县财政按委托流转面积中的种粮面积给予2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委托流转面积占比维持在90%以上的,每年按委托流转面积中的种粮面积给予100元/亩的奖励。设立“集中耕作区块”的村(社区),集中率达到90%、70%的,县财政分别给予400元/亩、300元/亩一次性奖励。对粮油类新增连片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经作果蔬类新增连片流转面积300亩以上、水产养殖类新增连片流转面积200亩以上,流转年限5年以上的,县财政按流转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亩,单个主体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绿色安全

  (三)农业绿色发展。县财政每年统筹3000万元,用于农业绿色安全和生态循环发展。对施用商品有机肥在粮油、蔬果上,施用面积5亩以上的主体,不超过2吨/亩,县财政给予300元/吨的补助。对冬绿肥种植面积50亩以上,每亩播种量≥2kg,且覆盖率70%以上的主体,县财政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在水稻、油菜、大小麦上施用主推配方肥,且施用量不超过限额标准的主体,县财政给予400元/吨的补助。对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水稻面积达500亩、1000亩、2000亩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补助;蔬果类面积达200亩、500亩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8万元的补助。对为散户提供水稻、小麦和油菜统防统治专业服务,面积100亩及以上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县财政分别给予100元/亩、30元/亩、30元/亩的补助。支持废旧农膜、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对实施水稻、大小麦、油菜秸秆机械化收集捆扎服务并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县财政分别给予90元/亩、70元/亩、70元/亩的补助;对蔬果类经济作物秸秆回收利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度处置服务面积500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200元/亩的补助(不计复种),最高20万元。对沼液还田的,县财政给予50元/亩的补助。对新建的规模养殖尾水处理点,县财政给予1000元/亩的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基地的,县财政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每年统筹200万元,用于支持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鱼种采购,镇(街道)根据县财政补助标准,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

  (四)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获评A级的主体,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制定并通过市级以上农业地方标准审定的主体,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部级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部级绿色食品续展的主体,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补助。

  (五)特色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全国“一村一品”示范镇(村)、省级农产品加工基地(园区)、名优“土特产”百品榜和市级及以上特色农产品伴手礼称号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对已获得许可使用银加善集体商标的主体,在其产品上正确使用“银加善”商标包装,且当年度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县财政按印制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不超过5万元。

  三、支持基础设施

  (七)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经县级及以上立项的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等农业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由县财政统筹补助70%,高标准农田建设部分最高不超过2100元/亩,农田退水部分最高不超过910元/亩,其余由镇(街道)财政、村自筹等承担。对达到省级标准,验收通过的项目给予绩效奖补。

  (八)耕地保护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对全县行政区域内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扶持村耕地实行差别化补偿。县财政每年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补助资金,对实施年度维修管护项目的镇(街道)给予补助,用于圩区和灌区工程的维护和运行。

  四、支持农业“双强”

  (九)农业科技创新。年度内开展水稻机插秧(不含飞播、喷播)的,县财政按实际测量面积给予60元/亩的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应用于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新型农业机械购置,给予适当补助。列入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的补助;经中期检查、绩效考核合格的,按上级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县级科技创新企业(团队)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现代种业发展。对拥有自主新品种权的地方主体,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自主选育或合作开发的新品种(农作物、畜牧、渔业、林木、食用菌),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面积超过1000亩的制(繁)种特色村,县财政每年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水产良种场的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农业项目投资。县财政每年统筹3500万元,重点扶持建设数字农业、现代种业、农机研发制造、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稻渔综合种养、连栋(温室)大棚和列入规划的农事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经立项验收合格后,对投资主体为镇(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投资主体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十二)高能级平台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镇(街道),县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每年统筹3000万元,对新引进的农业产业重点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高于1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县财政每年统筹100万元,用于认定农业标准地的奖补。

  (十三)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村综合服务社、农事服务中心的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农业主体争先创优。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优质经营主体奖励扶持,单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五)农村电子商务。对当年度建设、提升改造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县财政按实际运营费的7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不超过5万元。对新入选省电商(淘宝)镇、电商专业(淘宝)村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省电商示范村、电商服务站(点)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农业农村就业创业人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农村领域初次创业,县财政给予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对“双一流”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农业农村领域工作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 对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高素质农民,县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助。县财政每年统筹“善农客”专项资金50 万元,用于农业领创人才教育培训、乡村人才振兴政策、市级“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乡村振兴拔尖人才项目。

  五、支持乡村建设

  (十七)美丽新业态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休闲农业基地、美丽农(渔、牧)场的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休闲乡村、农家乐集聚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称号的镇(村),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八)和美乡村(未来乡村)。和美乡村(未来乡村)建设采用评审制,先建后补,县财政对省级和美乡村(未来乡村)按建设项目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市级和美乡村(未来乡村)按建设项目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对列入和美乡村示范片区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县财政统筹资金按建设项目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3000万元,对在市级比拼中获得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县财政每年统筹300万元,用于和美庭院创建工作。

  (十九)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县财政每年统筹6500万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对城乡环境卫生“四位一体”长效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长效运维进行奖补;对农村公厕、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县财政统筹资金按建设项目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最高补助200万元/个,公厕最高补助20万元/个。对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改造项目,县财政按照项目工程结算价的70%给予补助,其余由镇(街道)财政、村自筹等承担。

  (二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县财政每年统筹不少于1000万元,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进行财政奖补。奖补比例按项目投资额对县级重点扶持村给予80%、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县级以上(含县本级)财政奖补,其他村(农村社区)给予70%、最高不超过350万元的县级以上(含县本级)财政资金奖补。镇(街道)财政另外配套不低于奖补项目投资额的10%。具体政策按嘉善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有关文件执行。

  六、支持乡村治理

  (二十一)深化集体经济发展。县财政每年统筹2000万元,用于鼓励村参与县级抱团项目、共富体项目和村庄经营模式、股份+积分政策奖补。

  (二十二)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按标准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县财政承担村干部基本报酬补助资金的50%。

  七、支持农民共富

  (二十三)农业农产品宣传推广。县财政每年统筹300万元,用于农业品牌培育、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对镇(街道)组织的宣传推介活动,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单个活动不超过5万元。对县级部门组织参加的宣传推介活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参展主体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补助;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域(青吴嘉)举办的宣传推介活动,按照3天以上、1-3天、1天,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参展主体0.8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青吴嘉视为市级)金奖(优质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获奖主体2万元(1万元)、1万元(0.5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委县政府主办的招商宣传推介活动,县财政按每年不高于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四)推动低收入农户共同富裕。县财政对低收入农户医疗补充政策性保险按保费的100%给予补贴。对在自有承包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含当年度退出的),县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不含复种)给予 500 元/亩的生产资料补助。对将承包地委托流转的低收入农户(含当年度退出的),县财政每年给予200元/亩的流转补助(生产资料补助和流转补助就高享受)。对土地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县财政按租赁土地面积给予800元/亩的一次性租金补助。对在承包地上新建大棚开展农业生产的低收入农户(含当年度退出的低收入农户),县财政按简易大棚8元/平方米、单体钢架标准大棚16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从事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有特殊帮扶需求的低收入农户开展“一事一议”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主体,县财政按每月500元/人给予补助。推动低收入农户产业帮扶政策的推广,积极推进低收入农户参与“共富工坊”等项目的运营。

  (二十五)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县级财政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证残疾家庭等困难群众的危旧房改造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镇(街道)按比例进行补助资金配套,并鼓励农户选择公寓房置换方式解危。

  八、支持财金协同

  (二十六)优化农业信贷服务。连片流转规模在200亩以上并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该流转土地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的,县财政按3%的年贴息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贷款总额按不超过已缴流转费的3倍,单个主体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县财政对县农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注册资金额每年给予3%风险准备金补助,当风险准备金累积至占注册资金10%以上时,县财政可暂停补助,或经批准将风险准备金转增资本后的次年起继续按本规定补助。

  (二十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财政每年统筹1500万元,用于水稻、水稻完全成本保额补充保险、小麦、大麦、油菜、渔业、设施农业大棚和农业机械设备等政策性农业保险,黄桃、蜜梨等地方特色保险试点项目,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务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农用机械等特色保险,以及农村保险服务村建设等。农村住房保险由县财政按省级要求给予配套补助。

  九、涉农综合性扶持政策

  (二十八)结对帮扶。嘉善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结对、帮扶地区新从事农业生产及经营的,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不超过50万元;当年度采购结对、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按采购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九)对新增奖项的奖补。本意见实施期间,若取得新设立的荣誉(示范创建),并获得县农业部门认可的,经相关部门审定,参照同级别确定补助金额。对其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成效显著的项目,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定,确定补助金额。

  十、其他事项

  (三十)严格财政支农项目准入与绩效评价。有关中央财政、省财政要求列入其他事项的,县财政配套的刚性支农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重复则从高执行。强化政策信息公开透明、跟踪问效和绩效管理。

  (三十一)强化涉农资金管理。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晋级的给予差额补助。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涉农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重复申报多项奖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本意见中整合的非农业部门的涉农资金政策,以具体政策文件为准。

  (三十二)实行财政资金负面清单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重大事项过程中拒不配合工作的农业主体;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在财政监督、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或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存在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的,取消财政补助资格。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本意见所涉资金政策起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善政发〔2019〕35号)同时废止。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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