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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电池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鼓励新能源电池企业快速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加大与整车厂、大型储能生产商等合作力度,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对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3GWh(每增加3GWh)的生产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申领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由各镇(街道)组织申报并落实资金。(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二、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依托本地新能源产业优势,鼓励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全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公交车,鼓励巡游出租车(含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全县范围内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示范带头应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

  三、鼓励招大引强。对新设立的总投资超亿美元外资新能源项目或超10亿元以上内资新能源项目,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招商协议和具体落地情况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四、产业协同招商。对于引荐落户的新能源产业先进制造业项目,按新注册设立的独立法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投产1年内地方贡献总额的3%或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的3‰就高奖励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分期建设的,按一期地方贡献奖励。由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招商协议和具体落地情况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五、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新能源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可申报两个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参与市县联动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牵头、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六、推动整县分布式光伏建设。实施“光伏倍增”行动,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将企业投资新建建筑光伏发电工程作为工业项目联审的重要内容;鼓励新建建筑光伏发电工程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实施新一轮光伏推广政策,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考核政策。对公共建设及公建设施(机关、学校、医院等)、农业(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均给予0.20元/千瓦时的发电量补助,连续补助3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七、推动新型储能建设。对于新建装机容量1MW及以上并纳入县级电力负荷管控管理中心统一调控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项目放电额定功率150元/千瓦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八、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备案新建的公共充电桩,按照400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助,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万元。对于在我县开展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桩运营企业,按照0.15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运营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九、加强用地保障。保障建设项目规划空间,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考虑新能源用地需求,通过空间留白等方式为新能源开发利用预留空间。推动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加强资金保障。抢抓政策窗口机遇,谋划储备一批符合国家、省重点支持投向领域的新能源产业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资金支持。探索组建政府、龙头企业、基金公司共同发起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新能源产业优质团队、项目和技术。(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中心)

  十一、加强用能保障。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二、明确申报条件。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当年度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故意隐瞒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的项目,予以追回奖补资金。同一个项目只享受一个补助标准;单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十三、其他事项。本意见涉及补助的年度财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在财政年初预算内统筹安排。本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所涉及的奖补参照本意见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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