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服务业跨越式发展,促进服务规模结构和质量效益“双提升”,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现就加快我县服务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
(一)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的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度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全额奖励,连续奖励3年。
(二)注重重大服务业企业引进。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服务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购置费用的2%给予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按照前两年各30%、第三年40%的比例分三年兑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为3年,补贴按年兑付。
(三)积极鼓励服务业企业利用外资。服务业企业实到外资2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上,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引导企业加快“小升规”,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当年度增值税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度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50%的奖励。
(五)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鼓励规模企业做大做强,对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服务业企业股改上市和兼并重组。鼓励服务业企业股改上市,对服务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照《嘉善县推动企业股改和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实施办法》(善政发〔2016〕37号)等相关政策执行。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服务业企业之间采取并购、联合、控股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符合我县服务业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善政发〔2016〕126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七)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和品牌建设。对通过国家、省级、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新获得商务部认定“中华老字号”、省商务厅认定“浙江省老字号”、“嘉兴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5万元。新获得省工商局命名“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同一品牌先后获得相同级别“老字号”“知名商号”的,奖励不重复享受。国际、国内知名连锁品牌在我县落户直营的,经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八)鼓励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服务业企业“走出去”,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会的,按照实际摊位费用给予补助,每个摊位最高不超过4万元;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会的,每个摊位给予1.5万元的补助;参加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内展会的,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20万元。
(九)鼓励提升县域知名度。引导服务业企业“请进来”,鼓励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旅游、文化、商贸类重大服务业活动落户嘉善。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可根据实际费用的50%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强化服务业项目的有效投入
(十)鼓励大项目投资落地。从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生活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为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提速”,给重点企业发展“减负”。在编制各类规划、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当年度被列为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推进计划的,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大、前景好、示范效应强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十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产业规划和用地分类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项目联审出具意见,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允许整层分割转让或租赁方式经营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加以明确。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对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土地,通过新建、扩建、翻建生产性服务业用房的,除建成后转让的以外,容积率提高部分不再增收地价款。
四、加快服务业平台载体提升
(十二)推动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产业平台,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的项目,优先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
(十三)鼓励发展服务业总部经济。依法组建且经认定总部设在本县的集团公司,其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集团总部30万元的奖励。对在省级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省级以上特色小镇、嘉兴综合保税区B区内新引进县外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总部,给予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聚焦扶持重点楼宇。县级以上重点楼宇入驻服务业企业(金融和房产企业除外),且注册地为该楼宇,新增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行主体新增税收总额2%、3%的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对经认定的知名物业管理企业持有或整体租赁的,以自主经营或委托管理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且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被认定为市级特色楼宇、品质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企业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具体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16〕133号)予以奖励。对新设立租用县重点楼宇的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按租金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五、推动服务业主导产业升级
(十六)集聚发展科技服务业。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全县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善政发〔2017〕56号),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及专业实验室等各类专业平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十七)提升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物流企业向品牌化、标准化、智能化、信息化升级。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化发展。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已获奖励的A级企业取得更高级别认证的,采取补差奖励。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给予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现有物流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贯彻执行《关于促进嘉善县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善政办发〔2012〕184号),推动股权投资产业快速发展。对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按支持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十九)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善政发〔2017〕95号),大力推进全域旅游建设,加快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投资额巨大、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培育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业,对于运行良好、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单位,优先纳入医保和长期护理险定点范围。对民营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护理与康复等健康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在项目建成运行满1年后,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资本投资举办体育健身等健康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在项目建成运行满1年后,给予投资者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
(二十一)转型发展现代商贸业。推进专业市场转型提升,对市场商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不分割(自持)产权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新建投入运行商品市场(农贸市场除外),对符合市场业态要求的市场主体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给予三年全额奖励。引导专业市场健康发展,对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商品交易专业市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二)建立服务业项目科学评价机制。探索建立服务业项目“标准地”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实现新增商业、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用地带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等标准进行“招拍挂”,为服务业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奠定基础。加快实施服务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实施差别化要素资源配置,推进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
(二十三)支持企业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重点发展的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健康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签订履行期限为1-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二十四)加大服务业人才引育力度。贯彻执行《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县域人才创业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善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专项服务业人才目录,制定服务业创业创新类人才、领军型人才、重点行业紧缺人才标准和条件,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大对服务业人才激励,支持各类服务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建设。
(二十五)降低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政策性融资贷款担保公司、中小企业转贷基金为我县服务业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落实《关于印发嘉善县科技银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善政办发〔2017〕145号)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科技银行扶持企业力度,缓解服务业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二十六)加大服务业工作考核奖励力度。加大重点服务业项目推进力度,深化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县级领导联系制度。每年评选“服务业特别贡献企业”“服务业贡献企业”“服务业成长型企业”若干家,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七、附则
本意见所表彰和奖励的对象为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除外)。
凡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政策。
本意见及本县其他政策对企业同一项目类别涉及多项扶持的,原则上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享受“一企一策”企业不再享受上述政策。
本意见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后按自然年度需对相关服务业企业进行政策扶持的,适用本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15〕117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