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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10    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农业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突出精准扶持理念,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稳定增收,根据《中共嘉善县委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城乡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善委发〔2018〕1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础设施投入,高水平提升农业生产能力

  (一)推进农业“两区”建设。县级以上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投向“两区”建设,在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和经省级批准开展农业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等重大项目区域,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资温湿度控制系统等农业设施装备和沟、渠、路、林等农业基础设施,经竞争性立项,按工程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不高于40%和30%的补助,限额300万元,同一园区内同一主体每年申报一次。对成功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或省级特色农业强镇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市级特色农业强镇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加强设施农业建设。鼓励发展设施农业,经申报立项实施、参照省定标准建设的新建连片钢管大棚、玻璃温室,经认定田园整洁、环境优美、无人居大棚现象的,对新建连片1万平方米以上的连栋钢管大棚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新建500平方米以上的玻璃温室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设施自验收通过后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加大农业科技投入,高标准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建立水果、瓜菜和花卉等优新品种引进试验、种子繁育等现代种业、栽培新技术和水旱轮作、综合配养等新模式的示范推广进行适当奖补。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对连片面积1-5亩(含)和5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和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环境整治科研力度,对引进新技术、新机具和建立综合服务新模式,将当年度经济类作物秸秆实现资源化利用,并且成效显著和示范作用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适当奖补。对新购置资源化利用设备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购置价格50%的补助(含农机购置补贴);年处置服务面积100亩以上的,每年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0元/亩的补助(不计复种),限额20万元/年。

  三、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全方位带动农民就业致富

  (一)鼓励大学生创业。着力培养一批现代农业发展“新农人”,对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和中级及以上农业技术职称、且在本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从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一(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连补3年。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本县创(领)办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全职从事农林种养殖业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的,经认定,为县级家庭农场的,给予每年8万元的补助,连补3年。

  (二)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园。推动农村产业深度融合,对经工商注册登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面积100亩以上且占农业园总面积90%以上、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农业园总收入40%以上、年接待能力2万人以上、具有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体系(标准化生产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并且能充分吸纳周边劳动力、田容整洁、环境优美、无人居大棚现象、集农业采摘、观光与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认定为县级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园的,按投资额(审价金额)给予农业设施装备30%的补助,给予沟、渠、路、林以及经营服务性基础设施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鼓励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对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的种植型家庭农场,优先安排设施农用地。重点支持购置初级农产品包装、保鲜、储藏等农业设施装备和新建合法审批的生产经营用房以及建设沟、渠、路、林等农业基础设施,对购置农业设施装备的给予30%的补助,对新建农业基础设施的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助推民宿(农家乐)发展。鼓励农户自有合法农村住房或闲置房新办民宿(农家乐),对符合《嘉善县民宿(农家乐)规范管理办法》(善政办发〔2017〕1号)要求,农户利用自有合法农村住房或闲置房新办民宿(农家乐)经营点的,给予每间客房(有干湿分离独立卫生间)0.5万元的补助;租用农户合法住房或闲置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新办民宿(农家乐)的,给予不高于年租金50%的补助,最高每幢(租用同一农户多幢房屋合并计算)限额5万元;鼓励发展特色民宿(农家乐),对利用农房或集体用房等存量房产,改造成外观精美、内装精致、具有浓郁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的民宿(农家乐)经营点,且经有关部门认定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不含租金)的,按照实际投资额(审价金额)的10%给予补助,限额30万元。上述民宿(农家乐)补助资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仍正常经营且无违反有关规定的,再兑现50%。

  (五)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在符合镇(街道)农业规划的情况下,鼓励发展农业特色水果、花卉、设施瓜菜和稻田综合养殖等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提高农业增加值。对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新发展的特色产业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开展精准扶持,当年度农业增加值增幅为正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给予镇(街道)100万元的奖励,限额200万元;对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当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镇(街道)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和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奖励资金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优化农业招商服务,高质量构建农业产业体系

  (一)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农业引资引技引智力度,对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的社会资本或者大型农业企业投资农业项目(未列入省级重大项目),且注册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经竞争性立项实施的,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农业设施装备和农业基础设施不高于40%和20%的一次性补助,限额500万元。此项政策可与农业产业基金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年新投资,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收购或使用本地初级农产品价值大于70%以上),带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经批准立项实施的,按投资额(审价金额)分别给予农业设施装备和农业基础设施不高于40%和25%的补助,限额200万元。

  (三)优化金融信贷服务。为保障农业发展金融需求,进一步拓展农业和农村创业融资渠道,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县财政对县农联担保有限公司按注册资金额每年给予3%风险准备金补助。当风险准备金累积至占注册资金10%以上时,县财政可暂停补助,或经批准将风险准备金转增资本后的次年起继续按本规定补助。

  五、提升农田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实体化运作

  (一)设立集中耕作区块。促进承包地集中连片流转,对符合用地、产业规划且流转规范等条件,经申报立项后,设立的“集中耕作区块”,集中率达到70%,90%的,分别给予村(社区)300元/亩,4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二)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建立“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强化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对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村(社区)组建农业经营主体,对实体化运作且正常经营、规范管理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4万元的补助(已列入强村计划项目的跨区域强村联合公司除外);建立村级实体化主体评先评优机制,每年评选适当数量的优秀实体化运行公司,并给予平均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工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突破,以“优质高效、美丽安全、创新融合”为方向,系统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同时,利用好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各类宣传媒介,认真抓好本意见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知尽知,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公开。

  (二)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对照本意见要求严格审核,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对原私下流转土地的种植户需签订《嘉善县农村产权交易鉴定书(村级)》,视同经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但不得享受流转奖补政策)。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的,以及因违法用地、环境污染等被立案查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出现生活生产等人居住大棚现象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通过年度项目验收后出现人居大棚现象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限期整改到位,整改通过后再次出现的,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四)同一事项符合本县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本意见所需县财政资金(除明确其他途径之外)在“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对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项目,经实施主体申报,嘉善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不高于20%)。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 善政办发〔2019〕7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善县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下一条:善政发〔2018〕138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善台交流合作促进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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