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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发〔2017〕154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0-17    来源:嘉善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精神,现就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特、富、美、安”县域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落实《嘉善县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嘉善县美丽农业总体规划》确定的总体思路,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农民稳定增收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加大财政支农、惠农力度,努力打造“优质高效、美丽安全、创新融合”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为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结构优化、重点突出”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优化财政支农政策的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重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以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为基础,全面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在实现“藏粮于田、藏粮于技”的前提下,扶持发展蔬菜、食用菌、花卉、水产等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并以此为依托加快发展休闲农业(农家乐)、种子种苗工程、现代农业综合体等农业产业新业态。

  (三)以项目建设为支撑,推动主导产业在产业平台集聚,进一步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推动农业布局优化、规模集聚、技术密集、产业融合、功能拓展、环境友好,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重点工作和扶持政策

  (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高供给侧质量和效益

  1.深化农业“两区”建设。完善农业发展规划,巩固“两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做大做强发展平台,加快现代农业集聚、融合、创新、共享发展。县级以上财政支农资金,重点投向农业“两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创建成功的一二三产深度融合的省级现代农业园区,集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功能于一体的省级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园,省级特色农业强镇,省级农业全产业链,经省级批准开展农业田园综合体试点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县财政按不低于省以上补助资金的50%予以配套;对符合县、镇(街道)两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导向,并经申报立项同意实施的新建连片1万平方米以上连栋钢管大棚、500平方米以上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省定标准),县财政分别给予25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主体当年度最高享受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县财政按规划设计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带动本地区农业增收致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年度复评(监测)合格的,再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年度复评(监测)合格的,再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县财政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我县范围内经主管部门登记新成立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并规范运作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持续规范运作的,成立次年起每年给予3万元的补助。

  3.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巩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积极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证一码”试点工作,推广应用农安嘉善“农安卡”,提高标准化生产。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点、可追溯系统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等的奖补。建立农安嘉善“农安卡”制度,对农户在协议定点单位购买纳入农安嘉善“农安卡”补贴目录的农资等,按照销售价格的5%-10%实行财政差额补贴,引导农户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放心农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4.鼓励开展宣传推介活动。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国内外组织的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做大做强农业品牌,提高嘉善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农产品宣传推介,对经农经部门备案同意,各镇(街道)或县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农业宣传推介活动、县级统一组织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农产品宣传推介的,县财政按每项活动(每摊位)不高于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参加国际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补助金额;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农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农产品或农业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体,县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全面实施美丽农业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5.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全力提高农村土地流转品质,至2018年底全县土地流转率达到70%,力争全县整村全域流转的村级组织比例达到20%以上,连片集中流转比率达到50%以上。对当年村级组织达到全域流转(流转率达到90%以上,新增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委托流转),经认定,县财政按流转总面积给予村级组织每年每亩30元的奖补;对当年村级组织达到全域流转(流转率达到90%以上,新增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委托流转),经认定,镇(街道)财政按流转总面积给予每亩不少于100元的一次性奖补,用于奖励经营主体和村级组织。

  6.全面整治农田环境面貌。以绿色农业发展理念为引领,打造形成基础设施完善、田园环境整洁、农业设施整齐、生产过程清洁、产业布局合理的美丽新田园,努力把农业建设成为最美丽的产业。对规模化采购本县生产且使用在本县农田的商品有机肥,财政给予使用主体(使用面积5亩以上)200元/吨的补助;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县级绿色防控示范基地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万元补助;开展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对农户、回收主体和储运单位分别给予财政补助;加快城乡绿化造林,积极创建浙江省森林城市,对验收合格的林带林网、村庄绿化、河道绿化、设施经济林、露地经济林,县财政分别给予补助;加强古树保护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用于全县古树及后备古树的保护,对全县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和树龄50—99年之间的后备古树管理养护费用、对古树保护设施建设和维修、开展抢救性保护进行补助。

  7.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按照“一控两减四基本”的总体思路,大力发展种子种苗工程,鼓励种养殖模式创新,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完成省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创建。对新认定为县级示范性种子种苗基地的,县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年度复评(监测)合格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水产良种场、省级规模化渔业繁育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对进行稻麦秸秆机械化切碎,并进行机械深耕还田的,县财政给予每亩80元的补助;对被列为省级水产节能减排(或试验示范)基地的,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补助。新认定为县级及以上池塘循环流水养殖示范基地的,每条标准槽补助3万元。新认定为县级及以上规模养殖场尾水处理示范点的,每个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区(示范主体)的,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8.建设美丽农业示范区。根据《嘉善县美丽农业总体规划》的总体布局,结合美丽乡村升级版建设,全面整治沿路沿线农田环境面貌,打造一批建成一批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成网、涝能排、旱能浇,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的美丽农业示范区,共建县域“大花园”。重点支持“两区”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生态菜园、观光果园、休闲渔园等多个美丽农业节点。并通过沿线道路绿化美化以及产业合理调整和引导等提升工程,以农田为背景,以路网水网为脉络,以沿线沿路环境整治为重点,形成大气连贯、赏心悦目、富有层次和节奏感的“林-田-乡村”江南水乡美丽田园新面貌,建成美丽农业示范区,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县财政给予每个示范区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三)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加快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9.实施农业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引进农业高端人才,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打造智慧农业示范基地,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产业层次。对引进“国千”、“省千”、博士及博士后、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等农业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按照《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县域人才创业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善委发〔2017〕12号)执行;对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县财政按照项目外协经费的30%以内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经申报同意建设的智慧农业示范基地项目,县财政按照单个项目专项投资额度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农业“机器换人”示范镇(街道)、示范基地(主体),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县级追加部分,由县农经局、县财政局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10.引导现代农业集约集聚发展。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展农业发展大平台,建设一批现代农业集聚区,对现代农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镇(街道)、单位(个人)予以奖励。对新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纯农业项目,第一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按照80%的比例补助,第二年按60%补助,第三年按40%补助;对新引进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或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的企业投资嘉善农业且实际总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农业项目(或其他主体投资超过2亿元的农业项目),经审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按照实到资金的5‰对介绍项目引进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个人、中介、第三方等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各镇(街道)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中,鼓励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大力开展农业招商引资,建成整洁田园美丽农业,并打造一批可看、可学、可示范的现代农业示范点,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

  11.促进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发展。鼓励开展全域土地整治,对依托产业优势、产业特色,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等新兴农业产业的项目,在符合镇(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安排一定面积的规划空间和建设用地指标;对经县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休闲农业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托100亩以上土地发展农业产业的,经验收合格,按投资额的3%,县财政给予单个园区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认定的现代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基地(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省级集聚村、省级特色渔村)的行政村,在省补资金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镇、示范村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2.保障农业发展金融需求。充分利用嘉善县“三权”风险基金,丰富农村“三权”金融产品进一步拓展农业和农村创业融资渠道,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当年度投入100万元以上用于当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藏、流通等环节(不包括土地款),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主体(项目)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由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担保的涉农贷款,县财政按担保手续费的50%给予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省定标准县财政予以配套。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农业发展工作,进一步整合涉农政策、项目资源,整合人力物力资源,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突破,以“优质高效、美丽安全、创新融合”为方向,系统推进农业转型发展工作。同时,利用好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各类宣传媒介,认真抓好本意见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各类农业从业主体应知尽知,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公开。

  (二)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对照本意见要求严格审核,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负责。明确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不得申报非粮油类建设项目;被列入农业发展负面清单的不得申报各类项目;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和生产设施项目或已获得省以上补助资金的,相同区域内5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如上级文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出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的,发生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或使用违禁投入品的,以及因违法用地、环境污染等被立案查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当年度已申报项目的财政扶持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所涉及到的政策主要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大类(见附件),其中对在《嘉善县美丽农业总体规划》明确的北部、南部、中西部三大现代农业发展集聚区范围内的准公益类、竞争类项目,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财政补助标准提高20%,促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五)本意见所指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产业,未经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流转土地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得享受任何产业扶持政策。

  (六)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周期为3年。

  (七)本意见由县农经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省以上立项(奖补)重大项目县级配套

2

现代农业发展规划补助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奖补

4

农安嘉善“农安卡”差额补贴

5

农产品宣传推介补助

6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奖补

7

商品有机肥使用补助

8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补助

9

农村绿化造林补助

10

古树及后备古树保护补助

11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12

美丽农业示范区建设补助

13

农业机械购置县级追加补贴

14

“三权”风险基金补偿

15

政策性农业保险县级配套

16

准公益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

17

农业品牌建设奖励

18

县级绿色防控示范基地补助

19

示范性种子种苗基地补助

20

水产良种场、规模化渔业繁育基地奖励

21

生态循环农业基地、示范区(点)补助

22

农业产学研合作补助

23

农业“机器换人”奖励

24

农业招商引资奖补

25

现代农业发展示范镇(街道)奖励

26

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发展奖补

27

农业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

28

涉农贷款担保手续费补助

29

竞争类

连栋钢管大棚、玻璃温室等设施农业补助

30

智慧农业示范基地补助



上一条:善政发〔2018〕2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条:善政发〔2017〕132 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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